網友“小賈”問:權權交易行為與受賄罪應當如何區分?
答: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權權交易行為,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行為。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權權交易行為(山東省海陽市紀委監委 海紀 繪圖)
受賄罪(山東省海陽市紀委監委 海紀 繪圖)
權權交易行為與受賄罪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權權交易行為的主體只包在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受賄罪的主體更加寬泛,還包括在上述單位工作的其他非中共黨員身份的人員。
2.謀取的利益不同。權權交易行為謀取的利益,既包括財產及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特殊優待等;受賄罪謀取的利益,僅包括財產及財產性收益。
3.嚴重程度不同。認定權權交易行為不需要較重的后果和影響,只要實施權權交易行為,即可認定違紀;認定受賄罪則需要受賄所得數額或者犯罪情節達到定罪量刑的嚴重程度,如果實施的受賄行為達不到定罪量刑的嚴重程度,則不能認定犯罪。(敬靖)